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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导读:天壕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 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新能”)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天壕新能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 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 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拟转让给公司的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 留置、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 当履行的情形下并经交易各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前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壕新能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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