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扬电科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8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8日上 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石志斌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 人,代表股份44,627,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6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43,975,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3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 人,代表股份652,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3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 人,代表股份1,296,2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644,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 人,代表股份652,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310%。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列席本次 股东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 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66,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2%; 反对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49%;反对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47%;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
提案2.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64,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 反对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98%;反对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9%;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
提案3.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41,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 反对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8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8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