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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时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导读:苏豪时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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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建议。

第三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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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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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 的要求。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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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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