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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智洋创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91证券简称:智洋创新公告编号:2026-04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仪器仪表产业园

号综合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9
普通股股东人数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65,874,08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65,874,0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0.570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0.570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国永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董事会秘书刘国永先生(兼任)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65,867,68499.99613,0000.00183,4000.0021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关于选举刘国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65,179,64599.5813
2.02《关于选举聂树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65,178,43099.5806
2.03《关于选举赵砚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65,178,43099.5806
2.04《关于选举陈晓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165,181,23599.5823
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孙培翔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65,387,43099.7066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关于选举谭博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65,178,55899.5807
3.02《关于选举李奇凤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65,178,42999.5806
3.03《关于选举漆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65,306,11299.6576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关于选举刘国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351,11577.1983
2.02《关于选举聂树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2,349,90077.1584
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赵砚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349,90077.1584
2.04《关于选举陈晓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352,70577.2505
2.05《关于选举孙孙培翔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558,90084.0208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关于选举谭博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350,02877.1626
3.02《关于选举李奇凤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349,89977.1583
3.03《关于选举漆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477,58281.3508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3为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震、刘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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