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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导读:赛恩斯: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截至预留授予日)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根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 予部分)由19.26 元/股调整为18.84 元/股。

二、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事项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 留授予部分)由19.26 元/股调整为18.84 元/股;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 年7 月1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8.84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 名激励对象授予50.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陈代雄、屈茂辉、蒋国民

2026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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