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智信精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4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333,400股,并于2023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40,000,000股增加至53,333,400股。
2024年7月22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2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8.50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53,333,4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8,332,500股(含高管锁定股3,5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23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00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766%。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9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户,分别为李晓华、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朱明园,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1 | 李晓华;朱明园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
| 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2 |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4)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6)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7)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9)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10)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 3 | 李晓华 | 稳定股价承诺 |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1)启动条件自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2)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实施顺位:发行人、本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 |
| (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1)以下事项之一将触发本人增持股份的义务:①当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回购股票金额将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或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4)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5)本人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的50%。6)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7)本人增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2%(如增持数量与增持金额条款冲突,以增持数量条款为准)。8)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约束措施: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5)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2/3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6)本人不会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拒绝履行以上承诺事项。(7)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
| 4 | 朱明园 | 稳定股价承诺 |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1)启动条件自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2)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实施顺位:发行人、控股股东、本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 |
| 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本人增持公司股票。(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1)以下事项之一将触发本人增持股份的义务: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②公司及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4)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5)本人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②本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6)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7)本人增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2%(如增持数量与增持金额条款冲突,以增持数量条款为准)。8)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约束措施: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5 | 李晓华 | 欺诈发行上市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智信精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如智信精密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智信精密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将督促智信精密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智信精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对智信精密未能回购的公开发行的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3)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4)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6 | 李晓华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智信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具体为:本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智信精密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将督促智信精密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智信精密 |
|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对智信精密未能回购的公开发行的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4)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 7 | 朱明园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智信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8 | 李晓华、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朱明园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智信精密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4)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智信精密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智信精密所有。(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3)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9 | 李晓华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不得越权干预智信精密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智信精密利益。(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 |
| 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8)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智信精密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 10 | 朱明园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7)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智信精密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8)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 11 | 李晓华、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朱明园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信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信精密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智信精密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智信精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智信精密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智信精密提供担保。4、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本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智信精密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
| 12 | 李晓华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任何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智信精密”)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他经营实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智信精密的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智信精密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3、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智信精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本承诺函自本人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999%。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
月
日(星期一)。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 1 | 李晓华 | 16,432,000 | 16,432,000 | 4,108,000 |
| 2 |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注1 | 4,800,000 | 4,800,000 | 4,800,000 |
| 3 | 朱明园 | 3,568,000 | 3,568,000 | 892,000 |
| 合计 | 24,800,000 | 24,800,000 | 9,800,000 | |
注1: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晓华先生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朱明园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
| 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13 | 李晓华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智信精密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智信精密资金或资产的情形。若本人和/或其他经营实体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他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2、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智信精密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3、如出现因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智信精密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向智信精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智信精密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智信精密的关联自然人期间内有效。 |
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部分首发前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情况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8,332,500 | 53.1234 | -9,800,000 | 18,532,500 | 34.7484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24,800,000 | 46.4999 | -24,800,000 | 0 | 0.0000 |
| 高管锁定股 | 3,532,500 | 6.6234 | +15,000,000 | 18,532,500 | 34.7484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5,000,900 | 46.8766 | +9,800,000 | 34,800,900 | 65.2516 |
| 三、股份总数 | 53,333,400 | 100.0000 | - | 53,333,400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取得并查阅了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6年
月
日智信精密《发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信息披露报表)》等文件。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世静蒲贵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