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友升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18证券简称:友升股份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16号)核准,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26.711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766.3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748.0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8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82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延期、开立募集资金
专户、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项目 | 增加前 | 增加后 |
| 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实施主体 | 云南友升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友升”) | 云南友升、海南泽爱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泽爱思”)、ZESHENGINTERNATIONALPTE.LTD.(以下简称“泽升国际”)、ZSTurkeyOtomotivYedekParcalarLimited?irketi(以下简称“土耳其泽升”)、ZSAUTOMOTIVECOMPONENTSMEXICO,S.A.DEC.V.(以下简称“墨西哥泽爱思”) |
| 实施地点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沈家沟村民委员会水电铝一体化片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沈家沟村民委员会水电铝一体化片区;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东营西路8号江东湾数字创意谷一期D区2层210号;3ANSONROAD,#32-03,SPRINGLEAFTOWER,SINGAPORE079909;OrganizeSanayiB?lgesi,1.CadNo.15,22580Sülo?lu/Edirne,Turkey; |
| Av.CircuitoSanMiguelitoPoniente,Número122,LocalidadCiudadSatélite,C.P.78423,SanLuisPotosi,S.L.P. | |||
| 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 | 实施主体 | 江苏友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友升”) | 江苏友升、海南泽爱思、泽升国际、土耳其泽升、墨西哥泽爱思 |
| 实施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河东路80号2、6、7、8、9、10、16号厂房 | 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河东路80号2、6、7、8、9、10、16号厂房;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东营西路8号江东湾数字创意谷一期D区2层210号;3ANSONROAD,#32-03,SPRINGLEAFTOWER,SINGAPORE079909;OrganizeSanayiB?lgesi,1.CadNo.15,22580Sülo?lu/Edirne,Turkey;Av.CircuitoSanMiguelitoPoniente,Número122,LocalidadCiudadSatélite,C.P.78423,SanLuisPotosi,S.L.P. |
注: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延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境外主体需满足当地资本金注资、信息监管的要求,为同时满足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 |
| 土耳其泽升 | 中国工商银行(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分行 | TR310010900025009530390008 | 0 | 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 TR580010900025009530390007 | 0 | |||
| TR850010900025009530390006 | 0 | |||
| TR150010900025009530390005 | 0 | |||
| 墨西哥泽爱思 | 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有限公司 | 00100017482 | 0 | 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 |
| 00100017490 | 0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土耳其泽升、墨西哥泽爱思)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共2份。前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墨西哥泽爱思)甲方一: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墨西哥泽爱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100017482(币种:美元)、00100017490(币种:
人民币),截至2026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0万美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二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根据1990年7月18日在墨西哥官方公报(DiarioofficialdelaFederación)公布的《信贷机构法》第142条,甲方一、甲方二明确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勇、杨博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为计算上述金额目的,专户内非人民币资金按照工银墨西哥系统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丙方更换保荐代表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甲方二特此同意并授权乙方:(1)可自行决定拒绝甲方二与本协议不符的提款或其他请求,和/或要求甲方二提供进一步信息;(2)在无需通知甲方二的情况下,配合丙方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请求。甲方二特此放弃并免除乙方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出于方便本协议理解需要,本协议中的“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据以解释,各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的语言为中文,采用其他语言的协议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协议的表述和解释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土耳其泽升)
甲方一: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泽升土耳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TR310010900025009530390008(土耳其里拉币种账户)、
TR580010900025009530390007(欧元币种账户)、TR850010900025009530390006(美元币种账户)、TR150010900025009530390005(人民币币种账户),截至2026年6月26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不负责上述账户中的资金是否用于预期用途,甲方将通过发票或其他文件将该资金的预期用途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当在不与本协议下其应履行的职责冲突的情况下遵守土耳其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专户进行监管。如果协议条款、其他法律和土耳其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乙方应优先遵守土耳其法律。
3、丙方作为甲方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还可以采取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在乙方内部政策和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土耳其共和国使用的银行及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账户控制和监管义务仅限于
共享对账单和交易清单。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勇、杨博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的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应按照费用函中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自然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向其
他各方负有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2、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4、本协议正本一式捌(8)份,甲方一、甲方二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