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吉和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和昌”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和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年4月1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5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6号)。2026年6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12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2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8,5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604,42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955,579.1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 年产1.2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 | 108,342,231.10 | 101,584,374.82 | 76,950,000.00 |
| 年产2,000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目 | 105,371,614.48 | 105,371,614.48 | 73,000,000.00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2,623,400.00 | 52,623,400.00 | 30,000,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 | 30,000,000.00 | 28,005,579.16 |
| 合计 | 296,337,245.58 | 289,579,389.30 | 207,955,579.16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止2026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724.52万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之日(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71.17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71.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1 | 年产1.2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 | 76,950,000.00 | 2,438,788.38 | 2,065,288.38 |
| 3 | 年产2,000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目 | 73,000,000.00 | 795,600.00 | 635,600.00 |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0,000,000.00 | 4,010,818.19 | 4,010,818.19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28,005,579.16 | - | - |
| 合计 | 207,955,579.16 | 7,245,206.57 | 6,711,706.57 |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60.44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543.47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543.47万元(不含增值税)。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不含税) |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22,186,080.00 | 2,264,150.94 | 2,264,150.94 |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4,245,283.02 | 1,981,132.08 | 1,981,132.08 |
| 4 | 律师费用 | 3,700,000.00 | 900,000.00 | 900,000.00 |
| 5 |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 | 473,057.81 | 289,433.95 | 289,433.95 |
| 合计 | 30,604,420.84 | 5,434,716.97 | 5,434,716.97 |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李建国 郭 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