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吉和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和昌”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和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年4月1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5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6号)。2026年6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12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2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8,5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604,42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955,579.1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955,579.16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289,579,389.30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 年产1.2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 | 101,584,374.82 | 76,950,000.00 |
| 年产2,000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目 | 105,371,614.48 | 73,000,000.00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2,623,400.00 | 30,000,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 | 28,005,579.16 |
| 合计 | 289,579,389.30 | 207,955,579.16 |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李建国 郭 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