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葫芦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1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
经查,海南中旺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医疗)是与海南葫芦娃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或公司)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是葫芦娃的 关联方。2023 年至2025 年,葫芦娃与中旺医疗发生的相关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6 年4 月才进行审议和披露。
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未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葫芦娃、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 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积极整改,并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