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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导读:*ST英飞: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于2025 年1 月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6 年7 月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5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EFFREY ZHAOHUAI LIU(刘肇怀)先生、 刘新宇先生、饶轩志先生、叶剑先生、张衍锋先生、李德富先生、刘兢先生、华 元柳先生、韩磊女士: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英飞拓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系英飞拓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0 年,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通过虚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英飞拓系统通过虚构国海建设绿创中心、向塘镇丁坊村安置房建设项目,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115,467,026.18 元,虚增营业成本72,172,580.54 元,虚增 利润总额43,294,445.64 元。

二、英飞拓系统通过虚构通辽市中医院项目增补设备采购合同、提前确认通 辽市中医院项目收入,2019 年至2020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9,127.53 元、 41,315,486.95 元,虚增营业成本184,133,945.56 元、30,565,115.07 元,2020 年虚 减财务费用9,672,902.10 元,2019 年至2020 年虚增利润总额31,195,181.97 元、 20,423,273.98 元。

三、新普互联通过提供垫资服务的方式虚构与杭州泰莱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 流量采买业务,2019 年至2020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61,349,560.36 元、 285,714,608.15 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46,865.44 元、272,531,707.41 元,虚增财 务费用5,928,061.74 元、11,835,981.20 元,虚增利润总额9,874,633.18 元、 1,346,919.54 元。

四、新普互联在武汉阳光海岸项目未实际实施的情况下确认收入,2020 年 虚增营业收入50,689,795.29 元,虚增营业成本24,327,072.88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362,722.41 元。

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上述行为导致英飞拓2019 年至2020 年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492,145,714.07 元、377,719,890.39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36%、 7.21%;虚增利润总额84,364,260.79 元、48,132,915.93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 金额的108.04%、44.72%。英飞拓披露的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资金流 水、工程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英飞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JEFFREY ZHAOHUAI LIU(刘肇怀)为英飞拓董事长,时任英飞拓联席总 经理(负责海外业务);刘新宇时任英飞拓董事、总经理;饶轩志时任新普互联 董事、总经理;叶剑为英飞拓系统董事、总经理。上述人员系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衍锋时任英飞拓副董事长,相继担任英飞拓总经理、副总经理;李德富时 任英飞拓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元柳为英飞拓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任英 飞拓董事;刘兢2020 年8 月至2023 年6 月担任新普互联财务总监;韩磊2017 年5 月至2020 年9 月担任新普互联财务总监。上述人员系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 万元罚款;

二、对JEFFREY ZHAOHUAI LIU(刘肇怀)、刘新宇、饶轩志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220 万元罚款;

三、对叶剑给予警告,并处以16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衍锋、李德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10 万元罚款;

五、对刘兢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六、对华元柳、韩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 终结果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26 年4 月29 日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36),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1,272.94 万元,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 年4 月30 日 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英飞拓”变更为“*ST 英飞”,证券代 码仍为“002528”。

如公司2026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 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

3.公司于2026 年4 月9 日披露《关于申请庭外重组事项相关申请获得受理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于2026 年4 月17 日披露《关于确定重组协调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于2026 年4 月18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重组中心已受理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用的庭外重组申请,确定中伦律所、德恒律所为本项目的 重组协调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在重组协调人的协助下统筹推进庭外重组相关工 作。

公司分别于2026 年6 月2 日、2026 年6 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 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法院能否决定公司及英飞拓仁用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 序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 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 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 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 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公司股 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发生银行借款债务逾期,逾期本息约5.37 亿元。其中, 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逾 期,逾期本息1.86 亿元。公司正积极与债权机构沟通,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 案,争取妥善处理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27 日、 2026 年1 月31 日、2026 年2 月10 日、2026 年2 月28 日、2026 年3 月3 日、 2026 年6 月3 日、2026 年6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债务逾期最终能否解决仍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存在较多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 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 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4 月28 日、2023 年7 月22 日披露的《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2024 年1 月 18 日、2024 年4 月16 日、2024 年8 月30 日、2025 年3 月15 日、2025 年4 月 30 日、2025 年6 月10 日、2025 年8 月15 日、2026 年1 月9 日、2026 年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 2026-001、2026-011),于2025 年10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1),于2026 年3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12)及2026 年5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042),于2026 年5 月2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于2026 年5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公 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同时,由于涉诉事项被申请 财产保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

6.公司2023 年度因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兴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自2024 年5 月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4 年度,公司被中兴华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010060)号),同时因公司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 年度被中兴华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015194 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 均为负值,且2025 年度被中兴华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9978 号),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30 日、2025 年4 月30 日、2026 年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5 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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