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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导读:银龙股份: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间市宝泽 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招商万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5) 万桥采合字第146 号的《狮子洋大桥主缆索股用高强锌铝合金钢丝采购合同》, 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合同,《采购合同》金额为418,690,417.60 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合 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采购合同》为公司高强度锌铝合金钢丝 销售的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6 年及后续年度业 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 竞争力。

特别风险提示:《采购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 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 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之全资子 公司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龙”或“乙方”)与招商 万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万桥”或“甲方”)签订合同编号 为(2025)万桥采合字第146 号的《狮子洋大桥主缆索股用高强锌铝合金钢丝采 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或“合同”),招商万桥采购公司高强度 锌铝合金钢丝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跨江通道――狮子洋大桥的主缆,合同金 额为418,690,417.60 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采购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 已履行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 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审议。

公司于2025 年11 月6 日因商业秘密对《采购合同》进行豁免披露处理。鉴 于狮子洋大桥项目正处于加紧建设阶段,相关产品亦处于密集供货期,合同内容 已不构成需保密的商业秘密。据此,公司将该合同予以披露。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是公司高强度锌铝合金钢丝销售的日常经营性合同,招商万桥采购公 司高强度锌铝合金钢丝用于狮子洋大桥的主缆,合同金额为418,690,417.60 元(含 税)。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招商万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招商万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49660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16 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闯

成立日期:2000-04-28

主营业务:桥梁、建筑索缆及其配件、机械产品、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 检测、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 施工、质量检测及技术咨询(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 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招商局交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招商万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地点

本合同在重庆市南岸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418,690,417.60 元(含税)。

(四)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不设置预付款。

4.2 乙方每批次钢丝交付至甲方制造场地,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并乙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湾交建”)向甲方进行计量支付后,1 个月内支付至该批次钢丝金额的 55.5%。

4.3 甲方产品(包括主缆索股及其配件)交付至项目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 师验收合格,且“广湾交建”向甲方进行计量支付后,1 个月内支付至该批次钢 丝金额85.5%。

4.4 项目现场全部缆索安装且调试完毕,经“广湾交建”向甲方进行计量支 付后,1 个月内支付至钢丝结算总金额的97%。

4.5 剩余3%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通 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予以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直 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及其他费用。质量 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4.6 以上所有甲方支付的前提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以及甲方获得“广 湾交建”相应比例的支付(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比例不高于甲方收到本项目 款项的比例),如因“广湾交建”原因导致付款延迟,乙方认可因甲方未收到“广 湾交建”本项目款项造成的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最迟不晚于所有产

品交付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4.7 如遇甲方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120 日历天的支付宽限期,在此宽限 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和服 务履行(合同履行)。乙方认可因甲方未收到“广湾交建”本项目款项造成的付 款迟延不视为甲方违约。

4.8 在宽限期后,甲方仍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 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的货款,违约金 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欠款金额的5%。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 约责任。

4.9 结算时,乙方至少向甲方提供如下结算票证:

(1)国家正式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及对应数量的交付及验收签证证 明(配套提供)。

(2)安全生产费(若有)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及对应费用使用证明, 证明的形式以甲方后续要求为准。

特别注意:乙方在开具该项目增值税(可抵扣)发票之前应确认本次拟开票 的产品数量,要求拟开票数量与已进场数量一致。核实后再开具发票,发票开具 的信息见合同签字页。

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以及未经过沟通自行作废、红冲 发票,导致税务机关向购买方追缴税款、滞纳金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乙方应 当于该行政决定做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 此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直接和间 接损失。

(五)支付方式

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商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六)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毕该合同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

7.1 货物延迟交付和质量缺陷的处理

若乙方未按甲方指令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所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经检查验收 不合格,乙方除应负责调换外,还将被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以双 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开始计算延迟天数,违约金按每延迟壹天乙方向甲方赔偿迟交 数量总价的1%计扣。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乙方产品延迟交付和质量问题(包 括第三方检测发现的问题)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甲方的罚款、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的误工损失等。

7.2 制索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违约处理

甲方制索过程中若出现钢丝倍尺长度不足、弯丝(包括波浪形弯丝、S 型弯 丝、折角弯丝等)、镀层脱落严重等质量问题,该根索股作整索报废处理,乙方 须承担整索材料及甲方生产损失费用,并无条件在叁天内重新发运整索所用的合 格钢丝供甲方重新制索;若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每延误壹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迟交 数量总价的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甲方的罚款。

7.3 交付钢丝不满足约定倍尺数及旋向要求的违约处理

当出现单盘钢丝倍尺数不符合要求或旋向不匹配时,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更 换符合要求的产品;若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每延误壹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迟交数量 总价的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甲方的罚款。

7.4 质量文件延迟交付和实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处理

未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文件,甲方将计算延迟天数按300 元/天的标准 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能 按时交付合格质量文件或质量文件出现问题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项目业 主对甲方的罚款。

7.5 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约定

7.5.1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 部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 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

7.5.2 若乙方破产或无清偿/履约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7.5.3 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 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并承担因此 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 交付钢丝直径不达标的违约处理

若因为乙方供应的钢丝直径不达标造成大桥索夹滑移等事故,所有责任和损 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8.2 仲裁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8.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一方因提起仲裁产生的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等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采购合同》是公司高强度锌铝合金钢丝销售的日常经营合同,招商 万桥采购公司高强度锌铝合金钢丝用于狮子洋大桥的主缆。狮子洋大桥是狮子洋 通道的核心控制性工程,以主跨2180 米、上下双层16 车道、主塔342 米等五项 “世界第一”的纪录,重塑全球桥梁建设新高度,是继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后 的又一世界级跨江工程。

银龙股份作为国内预应力材料行业龙头,在桥梁缆索领域积淀深厚。依托长 期行业应用经验与持续技术研发实力,公司持续优化产品性能指标,提高产品可 靠性与稳定性。公司生产的桥梁缆索用镀层钢丝的抗疲劳性能、镀层质量等均优 于国家标准。其中,公司量产的锌铝合金镀层钢丝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系目前国 内外综合性能最优的桥梁缆索用钢丝产品,可充分满足大跨度桥梁高强度、高动 载荷、高应力幅、长耐久服役的严苛技术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各类重大桥梁基建 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与招商万桥的深度合作,已在多个重大桥梁项目中得到验证。本次双方 签署的《采购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6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 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 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 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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