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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导读:思泉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6 年5 月21 日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 超过人民币4 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60624003P号),约定公司为广东可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可 铭”)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

(二)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6062301LP号),约定公司为东莞市泛硕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泛硕”)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

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

(三)近日,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 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6)广额保字 (海)第0708 号),约定公司为广东可铭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 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6)广综字(海)第0708 号)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100 万元。

(四)近日,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华银(2026)广额保字(海)第0707 号),约定公司为东莞泛硕与华润银行广州 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6)广综字(海)第0707 号)所 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 万 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广东可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43.62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543.62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东莞泛硕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0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广东可铭2,000 万元人民币、东莞泛硕2,000 万元人民币。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6 年7 月16 日至2027 年7 月16 日。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

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 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 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 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 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 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 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 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债务人&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广东可铭3,100 万元人民币、东莞泛硕1,000 万元人民币。

4、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26 年7 月17 日至2028 年1 月17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 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 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 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 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2)本合 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 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 同意承担保证责任。(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 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 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少数股东担保情况

广东可铭、东莞泛硕的其他少数股东未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但基于广东可铭为公司持股78.77%的控股子公司、东莞泛硕为公司持股 67.0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广东可铭、东莞泛硕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 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 围内。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计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7.3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543.62 万元(全部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 例为1.4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逾期债务、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华润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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