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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导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升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以下五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2) 战略委员会;

(3) 审计委员会;

(4) 提名委员会;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公司章程》、本规则和董事会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3条 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4条 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5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可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6条 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7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2)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3)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4)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5) 对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 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 督促公司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规程,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8) 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9) 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10)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2)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3)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5)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7)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

(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3)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考核体系;

(4) 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5)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6)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3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应先由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相关工作报告后,由该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14条 各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定期会议;

(2) 特殊情况下,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3) 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 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另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16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1)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2) 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

(3) 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17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会议方式由该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18条 通常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少于3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9条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委员会主任拟定,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20条 各委员会的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各委员会会议需由成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21条 委员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22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该委员会中另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23条 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议案表决和决议。

第24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25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26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及其姓名;

(3) 会议议程;

(4) 委员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人数)。

第27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表决票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28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委员会会议文档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29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30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31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32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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