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昌鱼3: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证券代码:400123 证券简称:昌鱼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本次修改事项与主要条款如下:
1、统一称谓:将“股东大会”全部改为“股东会”(全文,由于涉及条款较多,不单列前后对照)。
2、股东临时提案权:将持股比例从3%降至1%,增加临时提案排除机制(详见第五十四条)。
3、保留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完善相关职权(详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4、因保留监事会,将“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改为“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对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及时修订”(详见第一百零八条)。
5、将“证券交易所”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全文,由于涉及条款较多,不单列前后对照)。
6、对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改与《公司法》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条款(详见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修订条款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于2000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于2000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现已终止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交易,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八条 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508,837,238股,全部已上市流通。 |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508,837,238股,全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