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红豆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匹配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 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其他 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 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 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则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订亦同。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