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沃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