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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导读:天沃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3 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天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二、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 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 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三、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四、股东会的出席资格及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邀请或同意的专家、记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 席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会应 履行出席登记手续;股东可亲自到公司登记,也可以传真或邮件形式进行登记。 有关出席登记方法应载于股东会通知。

股东或其代理人履行出席登记手续后未参加股东会的,其出席登记视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场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并应当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 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 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 不得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 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 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九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公司可委派有关人 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予以配合。

五、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会议主持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节会场、入场及报告出席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 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十五分钟前入场,中途入场者,须经 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但因会场未布置完毕、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到场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在知会现场股东后可以在预定时间之 后开始。

第三十六条 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务人员应于会议开始五分钟前将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和代表股份数等分 别统计并提交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三节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七条 在报告会议出席情况后,由会议主持人简要介绍该次会议的 议程,然后进入提案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和公告的议程顺序逐项进行宣读、讨 论,也可一并审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议主持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第四十条审议提案时,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除股东(或其代理 人)外的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 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 者。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 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有关表决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投票表决与计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 非独立董事的,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现场股东会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标记投票。未作标记、未按要求标记或投票的,视 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应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成专门的监 票小组。监票小组应于会议议程审议表决后尽快完成对每个议案或议项的表决结 果统计,及时将表决结果统计情况提交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监票小组成员 应在表决结果上签字。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节会议决议、公告与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省证监 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五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股份,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席股东会律 师的律师意见。

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散会

第六十六条 会议议题全部审议结束、形成决议并经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后, 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 主持人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七节会场纪律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不得干

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七十条对扰乱会场秩序及其他不宜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有权命令 其退场。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可委派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七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之一,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 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对具 体会议规定具体的议事细则,或对本规则进行补充。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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