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湖南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 的项目,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财务部门制定 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 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项账 户,与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投向和进 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 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关 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应保证该收购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
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 露。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 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30%;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 事前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再提交董事会集体决 定。董事会讨论时要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独立 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向 股东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股东会表决时,相关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
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计 划进度实施的,必须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中向 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 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