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切实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即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 任大小相匹配;
(三)体现与公司长远利益相匹配的原则,即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四)体现激励和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即薪酬发放 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 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 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 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及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
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单独 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为7.2 万元/ 年(税前),按季度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任期激励 为主)、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 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机制、年度目标绩效奖金,将薪酬与公司年度 经营绩效及相关重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与健康、守法 合规、绿色减排发展、社会责任等)相挂钩,根据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以任期激励为主,任期激励薪酬原则上 在被考核人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30%以内确定,在三年任期考核 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兑付。具体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新酬=任期内年度新酬总额 × 30 % times 任期考核系数]
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为被考核人任期内各年年度基准薪酬 的合计数,涉及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空缺的, 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收入根据被考核人实际在岗月数确定。
任期考核系数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确定,即任期考核系数=任 期考核得分/100,取值区间为[0,1]。
如果有必要引入其他中长期激励,公司将另行编制《公司中 长期激励约束方案》,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实施。
(四)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 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公司福利办法,津贴根据公司的制度按 时发放。
(五)在公司市场开发、资本运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 出成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发 挥主要作用及做出贡献的,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 经董事会批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标准可以适 当提高。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 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七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