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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龙创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导读:百龙创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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