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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导读:福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产生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所明确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或涉及商业秘密及对公司利益、品牌形象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内控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品牌信息 等。

(三)其他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细则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 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 批单》,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分管 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负责报送的相关部门或 单位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 求信息接收单位/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回执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回执原件由经办人员保留存档,扫描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汇总并完成内幕知情人登记。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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