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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导读:盘龙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特制定《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陕西盘龙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的原则,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81.166 万元,以“份”作 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581.166 万份。 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 份(即认购金额为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 元的 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2024 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A 股普通股

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7.3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10,628.0960 万股的0.3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拟 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的 标的股票。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 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及行业发展情况,兼顾激励成本与激励效果,确定本员工 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价格为15.56 元/股。

第六条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 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包括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在内的民主方式征求 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 会2 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 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三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 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 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九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 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至(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七)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以现 场表决、通讯、书面等方式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表决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 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第十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承担下列忠实义务:

产;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专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 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权利;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 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 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9.决定并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清算与分配;

10.批准持有人份额转让;

11.决定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进行分配;

12.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1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变更和继承登记;

14.全权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时间、减持数 量和减持价格等;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 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若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则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若管 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则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解锁和分 配的全部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办理回购注销的事项;

(七)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 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 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四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的要求 的前提下且在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 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 个月后开始 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的12 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4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的24 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的36 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30%。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 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 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 个人证券账户。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 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份额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2 个月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考核要求

| 考核期 | 考核年度 | 具体考核要求 |

| 第一个解锁期 | 2026 年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以2025 年为基准年,公司2026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5%; |

| | | 2、2026 年至少1 项新药通过CDE 批准进入/完成药品注册前 的药品关键性临床试验或新获受理的NDA 数量不低于2 个。 |

| 第二个解锁期 | 2027 年 | 公司需同时下列条件: 1、以2025 年为基准年,公司2027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0%; 2、2026-2027 年至少2 项新药通过CDE 批准进入/完成药品 注册前的药品关键性临床试验或新获受理的NDA 数量不低于 3 个。 |

| 第三个解锁期 | 2028 年 | 公司需同时下列条件: 1、以2025 年为基准年,公司2028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5%; 2、2026-2028 年至少3 项新药通过CDE 批准进入/完成药品 注册前的药品关键性临床试验或新获受理的NDA 数量不低于 4 个。 |

注:1、“归母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 支付费用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若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当期对应标的股 票方可按比例解锁。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及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公司业绩未 达到解锁条件,对应未解锁的标的股票可递延至后续解锁期,相应权益可在后续 解锁期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时解锁,以此类推。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解锁期时公 司业绩仍未达到解锁条件,则相应的递延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本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持有 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 确定:

| 考核得分(S) | 考核结果及等级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 S>95 | A | 100% |

| 90

| 85

| 70

| S≤70 | E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个人当 年年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 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 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 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在解锁后由管理委员会 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 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 作变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九条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员工 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 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第二十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职务变更

参加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或 接受公司外派安排在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份额按照 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参加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 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制度(包括反舞弊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参 加对象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权益份额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 收益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返还;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份额,管理委员会 有权无偿予以收回,并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或将该部分权益份额所 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

(二)参加对象辞职

与公司协商一致而辞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其他非因违 法违规被公司开除、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侵害公司利益以及 其他非负面情形离职的,参加对象已考核完毕并合格的份额权益继续有效,剩余 权益继续有效,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 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 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对 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三)参加对象退休离职

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公司业绩考核达成,且参加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合格,应解锁的权益按照退休当年度服务的月份比例计算继续有效,剩 余权益继续有效,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 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 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 对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四)身故

1.参加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该种情形发生的当年考核期对应的权益继 续有效,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继承人不受须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限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手续完成后享有,剩 余权益继续有效,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继承人不受须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 于公司。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部分不超过公司原始出资额,剩余部分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在员工持股计划内分配。

2.参加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该种情形发生的当年考核期对应的权益以 及之后考核年度的权益均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 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继承人 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 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 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五)丧失劳动能力

1.参加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该种情形发生的当年考核期对应的 权益可以正常解锁,剩余权益可以正常解锁。

2.参加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该种情形发生的当年考核期对应 的权益以及之后考核年度的权益均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

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 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 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 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对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六)其他未约定的例外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权利

(一)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 应的份额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费。

(二)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义务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管理办法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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