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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格利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

目的,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 货合约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公司日常经营的主要原材料价 格波动以及汇率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而达到有效管控价格风险。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外汇价格风险为 目的,在有现货贸易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开展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 需要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 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 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 内市场进行,并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供应链负责人、财务部 等相关人员组成。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 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领导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结合公

司的经营状况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准备工作,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的申请及使用,银期转账的绑定等准备工作,由财务部出纳负责;

(四)负责公司的库存及销售统计,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 零散的销售,中长期的订单敞口,新增的订单等每日统计,计算库存敞口,做 成报表,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五)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每日审核期货 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一致、期货账户的资金风险 度情况、有无《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外的期货交易、期货持仓月份是否合 理等日常业务,由财务负责人负责;

(六)负责期货交易,根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结合公司订单和 库存敞口变化情况,进行期货开、平仓操作,根据期货账户的风险状况,提前 向指定人员进行资金调拨申请,由财务部出纳负责;

(七)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八)负责套期保值资金的进出,累计入金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授权金额,由财务负责人负责;

(九)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十)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 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十一)及时跟踪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 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 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 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可 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 保值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 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 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 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 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 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 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经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

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 额。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 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 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 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 应优先选择有期货交易经验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期 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 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 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 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 期货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 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 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告: (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

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 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 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 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 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 召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 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 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 人员配备情况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 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 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 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 批、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相冲突,冲突部 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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