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通达创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导读: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共有两位在任 独立董事,分别为沈哲先生和林东云女士。

沈哲先生在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日。 林东云女士在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两位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 自查情况表》,公司董事会对两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 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沈哲先生、林东云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 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本人作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期间 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 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 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沈哲

2026 年3 月26 日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本人作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期间 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 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 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林东云

2026 年3 月26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