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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导读:*ST美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 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 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 的理财产品,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 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 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管理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 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 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董事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包括受 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 失或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 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时亦同。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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