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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导读:*ST美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反担 保等措施。

第七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 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 见。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 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董事会办公室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财务资助对象相关的其他 调查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全过程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 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制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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