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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宁: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本体破损现状等精准认定并监督修缮到位

导读:江西武宁: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本体破损现状等精准认定并监督修缮到位

怎样判断文物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江西武宁: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本体破损现状等精准认定并监督修缮到位

2025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99条规定,造成文物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然而,“严重损害风险”如何认定?立法与实践中均缺乏明确标准,这也是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与难点。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实践样本。检察机关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本体破损现状、地域气候、虫害病害等要素,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研判认定案涉文物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一座古桥的“危与机”

镜源水口桥位于武宁县石门楼镇,建于清代,由桥体、廊体两部分组成。桥体为单孔石梁结构,桥上配备砖木结构廊体。2018年3月,该桥被核定公布为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监管缺位,廊体屋面瓦顶出现多处破损、残缺,木质房梁及椽子多处被雨水、虫害侵蚀,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2025年4月,武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检察官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慢慢查清事实:镜源水口桥石质桥体虽保存完好,但廊体屋面瓦顶有20余处破损、残缺,木质房梁与椽子存在多处木蜂筑巢钻洞现象,木质构件明显可见白蚁蛀蚀痕迹。武宁县地处赣北山区,气候潮湿,雨季绵长,廊体房梁、椽子等木质构件常年被雨水、虫害侵蚀,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桥体随时有垮塌可能,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另据查,镜源水口桥属于集体所有,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为石门楼镇镜源村委会,管理机构为石门楼镇政府,镜源村委会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

武宁县检察院与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就镜源水口桥受损的事实以及整改修缮等内容进行沟通,未果。

从检察建议到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武宁县文旅局对辖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石门楼镇政府承担属地保护职责。2025年4月28日,武宁县检察院依法向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保障文物安全。

检察建议期满后,县文旅局未作回复,石门楼镇政府回函称已采取修缮措施,但其不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承诺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2025年7月2日,武宁县检察院经跟进调查,查明石门楼镇政府未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单位制定修缮方案,只是自行组织村民对廊体屋面进行简单翻修,清除破损严重的瓦片,将原有瓦片拉大间距降低密度,反而造成雨水侵蚀问题进一步加重,且糟朽的木质构件仍未更换,虫害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为评估镜源水口桥的修缮效果,武宁县检察院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资质的专家对廊体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镜源水口桥廊体屋面瓦顶上下瓦的搭接长度不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瓦顶存在多处破损,廊体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若放任不管,桥体将面临垮塌风险。

2025年7月11日,武宁县检察院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

诉讼推动“修旧如旧”

诉讼过程中,武宁县文旅局与石门楼镇政府共同商定维修方案,选定具有资质的公司承接修缮工程,严格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留桥梁建筑传统风貌,通过廊体屋面翻修、重新制作屋面泛水、更换糟朽瓦椽、对木构件做防虫防腐防蚁处理、按原规格青砖重新砌筑砖脊梁等方式开展修缮。同年8月4日,修缮工程验收合格。

2025年8月11日,武宁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鉴于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检察机关建议,同年8月13日,武宁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综合考量文物保护等级、损毁程度等,并通过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准确认定具有维修现实紧迫性的严重损害风险,查明公益损害事实。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当修缮造成文物损害风险加剧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落实文物保护职责,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修缮,有效保护文物安全。

(本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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