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荣科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辽01 民初334 号) 等诉讼材料。根据该材料: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银行)向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辽宁国科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能源,系公司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孙 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1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并要求包括公司、辽宁国 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公司的前任控股股东)等在内的十余名保证 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若干名提供抵押担保(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承 担相应保证责任,其中该案所涉抵押物涉及位于沈阳市、成都市的不动产共计24 套、总建筑面积合计30,297 平方米,该批抵押物当时评估值约4.45 亿元。2026 年5 月11 日,沈阳中院作出保全裁定,同意申请人抚顺银行要求冻结、查封包括 公司在内相关保证人相应财产的申请。相关冻结公司已于2026 年5 月27 日披露, 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2.本次诉讼所涉事项为公司历史期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其构成违 规对外担保。辽宁国科正积极与抚顺银行协商以其他资产置换荣科科技在该事项的 相关所有责任的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第(五) 项及第9.5 条的规定,若公司不能在2026 年6 月29 日前(含6 月29 日)解决上 述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3.本次对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公司及现任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披露,是基于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 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6)辽01 民初334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诚艺 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施**、何**、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崔**、胡*、王**、李*、白**、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安善能源发 展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计18 名被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约1.36 亿元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质押 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审议,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系在前任 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对外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第(五)项规定“公司 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以及第9.5 条规定“上述违规行为存在无可行的解 决方案或者虽然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和第9.5 条第(二) 项规定“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5%以上”,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争取尽快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如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能在一个月内解
决,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自查 工作。经查询公司历史档案,未发现档案中存有案件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 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及扫描件。经查询公司用印情况,未 有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用印申请材料及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会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
经联系辽宁国科,其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 年6 月,国科能源与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2 年6 月,该笔贷款签订了展期 合同。国科能源与抚顺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 同均未约定荣科科技提供担保事项。上述系列合同约定的抵押人为成都志诚艺邦商 贸有限公司和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志诚艺邦和成大国奥均与抚顺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面积合计为30,297 平方米的不动产抵押给了抚顺银行。 该批抵押物当时评估值约4.45 亿元。在此基础上,抚顺银行要求荣科科技提供暗保, 为此辽宁国科协调荣科科技签署了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未经当时荣科科技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对于当前国科能源与抚顺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给荣科科技带来的不 利影响,辽宁国科深表歉意。目前,鉴于该担保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被认定 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且国科能源与抚顺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及展期合同均未约定荣科科技提供担保事项,辽宁国科正积极与抚顺银行协 商以其他资产置换荣科科技在该事项的相关责任的方案。任何进展,辽宁国科将在 第一时间向荣科科技进行通报。”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相 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公司担保责任,并将通过发函催告、与相关方谈判、 司法手段及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多种措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1.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免除上市公司全部责任。公司将聘请专业 律师团队就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 以法律的手段应对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可能引发的诉讼事项,争取免除上市公司
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积极与相关方谈判协商,争取相关方协调资产置换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将 持续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力争尽快消除违规担保情形。
3.全面加强内控管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保证治理制度要求的科学性与 规范性。完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消除隐患,控制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发展。
4.因公司没有出具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相关担保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较大,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协调撤除公司的担保责任。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违规担保问题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2.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