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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导读:长青集团: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 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的第三期应收股权转让款(尾款)合计4,443.85 万元,公司已于 近日收到部分款项合计4,433.85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用环保能源尚欠10 万 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公司已就公用环保能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尾款向其发出催 款函。

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1、2023 年6 月30 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长青集团”)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签署 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 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厨(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厨香港”)实际控制持有的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青能源”、“标的公司1”)、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青热能”、“标的公司2”)100%股权转让给中山公用或中山公用指定的 关联方。具体内容详见2023 年7 月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5)。

2、2023 年12 月29 日,根据交易双方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 公司与中山公用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 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 致决定延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2024 年5 月31 日。具体内容详见2023 年 12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 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3、因交易双方在《原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能就本次股权转让 的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友好协商,在2024 年5 月31 日协议有效期到 期后,双方未另行签署延长有效期的协议,但未来仍可能就相关事项进行接触。 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5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4、2025 年6 月,基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 中山公用与公司进行接触并重启本次交易的协商。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6 月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5、2025 年7 月25 日,公司和名厨香港及上述标的公司与中山公用下属全 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能源”)分别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以49,424.25 万元作为对价款转让长青能源100%股权与 长青热能100%股权。其中长青能源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4,973.19 万元,长 青热能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4,451.0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7 月2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 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已 于2025 年8 月11 日经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2025 年8 月,公司足额收到公用环保能源支付本次交易的第一期股权转 让款。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8 月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

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7、2025 年11 月,公司取得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同意公 司将长青能源和长青热能的100%股权转让给公用环保能源的批复文件,本次股 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的条件均已实现。基于此,公用环保能源向 公司足额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公司完成了长青能源和长青热能 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11 月7 日、2025 年11 月2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 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81、2025-085)。

二、股权转让交易的进展

交易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具体约定如下:

(一)标的公司1 股权转让交易

根据公司和名厨香港及标的公司1 与公用环保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1》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本项目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公用环保能源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对价 款(股权转让价格的25%)即3,743.30 万元。其中: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股 权对价款3,743.30 万元,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股权对价款0 元。

(2)第二期转让款

第一期对价款支付后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达成如下条件:

①取得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批复文件;

②乙方向标的公司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款项。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开立由甲乙双方、银行方共同监管的专项并购托 管账户(以下称“专项账户”),乙方应配合及时签署《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在 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转让款汇入专项账户。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约定支付条件为: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乙方提交 的关于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甲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通知复印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转让款(股权转让价格的66%)即9,882.31 万元分别汇 至乙方一、二指定账户,其中: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其持有25%股权的全部股 权对价款3,743.30 万元,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剩余第二期转让款6,139.01 万元。

(3)第三期转让款(尾款)

在标的公司1 股权变更登记至公用环保能源名下的次日起计的6 个月期间 (以下称“尾款保证期”),倘若不出现约定的尾款扣除情形的,公用环保能源在 尾款保证期间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保证期尾款,尾款为股权对价款总 额的9%即1,347.58 万元,其中: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股权对价款1,347.58 万元,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股权对价款0 元。

(二)标的公司2 股权转让交易

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2 与公用环保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中约定的 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本项目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对价款(股 权转让价格的25%)即8,612.77 万元。

(2)第二期转让款

第一期对价款支付后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达成如下条件:

①取得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批复文件;

②在甲方第一期转让款支付后即书面告知贷款银行本次的股权转让事宜;

③乙方向项目公司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款项。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开立由甲乙双方、银行方共同监管的专项并购托 管账户(以下称“专项账户”),乙方应配合及时签署《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在

本条款前述三个条件均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转让款汇入专项账 户。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约定支付条件为:监管银行收到乙方提交的关于目标 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书复印件的2 个工作日内,将 该笔资金转出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对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格的66%即22,737.70 万元)。

(3)第三期转让款(尾款)

第三期对价款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格的9%即3,100.59 万元,在目标股权变更 登记至公用环保能源名下的次日起6 个月内为尾款保证期,倘若不出现本协议约 定的尾款扣除情形,则公用环保能源在尾款保证期间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尾款。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第三期应收股权转让款(尾款) 合计4,443.85 万元,公司已于近日收到部分款项合计4,433.85 万元。截至本公 告日,公用环保能源尚欠10 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公司已向公用环保能源发 出催款函。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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