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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能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长江能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6 月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5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3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5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 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 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 方式进行。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长江三星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 职责相适应的津贴,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因出席董事会、股东 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董事: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董事职 务津贴,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因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1、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按公司有关薪酬福利制度并根据内部董 事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

2、绩效薪酬:由日常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组成;董事的日常绩效考核 可以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过程考核跟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进行总体 考核,其中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中 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其教育背景、从业 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

(二)绩效薪酬:由日常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日 常绩效考核可以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过程考核跟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 终进行总体考核,其中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高级 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 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 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如有)、住房公积金(如 有)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降薪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并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9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