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彩客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6 年6 月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 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 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 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 项。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 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 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下同)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 余募集资金超过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和募投项目的投入。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监察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 制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北交所规定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 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交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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