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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彩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6 年6 月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 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所 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 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项。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十三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 守北交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 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 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 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 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

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2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