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事宜;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 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 公司合伙人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 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但原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列明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定期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提出其评价意见;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调研并提出意见,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七)就其认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告;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或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在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 议需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审议特定事项时,可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或咨询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 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 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 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 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