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董事会办公 室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后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
(三)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的个人信息及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 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 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 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 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 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 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 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等);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 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相 应在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和收益的计算方法;
(三)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 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