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建立健全有效的资本分配与风险管理机制, 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事宜;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 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对董事会需要决定或审批的风险与资 本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 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审议公司整体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分配方案;
(三)审议风险资本管理及分配方案和涉及自有资金运用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压力测试方案和测试结果;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监督重大风险控制 情况;
(六)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督导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会议召开和议事
第十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 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 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十二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 限为10 年。
第十六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出席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 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