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乐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乐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 决〔2026〕168 号)《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规定,我局对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45626329)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的重大事项。2025 年3 月14 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 用于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4.37 亿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 标准。2025 年3 月15 日,公司披露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但未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一号――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上证函 〔2024〕3304 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直至2025 年4 月30 日才按规定格式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取得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栈信息”) 控制权的重大事项。2024 年4 月,公司与交易相关的对手方签订明栈信息的《股

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2024 年10 月,公司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显示最终确定的2023 年净利润1365.95 万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证函 〔2024〕1475 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乐 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 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 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9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