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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导读:关于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议会议意见的函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 202

关于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 2026 年第1 次审议会议对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 重组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上市公司及中 介机构予以落实,并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权 属是否清晰、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做进一步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律师、资产评估师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重组条件、信息披露 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 说明。

请在10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回复渠道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 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在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回复, 请向我所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对 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重组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回复的 真实、准确、完整。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 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继续补充落 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 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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