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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导读:富士莱: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8证券简称:富士莱公告编号:2026-025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的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投资管理能力,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多方位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贝格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格资本”)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与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驹东方”)、张卫东共同设立苏州龙驹东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实际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贝格资本占认缴出资总额的48.00%。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NB2H2XU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38号楼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开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友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7日

营业期限:2017年1月17日至2036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龙驹东方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1848。

经查询,龙驹东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股东情况

苏州龙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9.00%、苏州东方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0%、苏州开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1.00%

3、关联关系说明

龙驹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主要投资领域

龙驹东方是一家深耕长三角、聚焦硬科技与生物医药领域的私募创投机构,一方面深度布局半导体、光通讯、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另一方面重点布局医药健康产业,覆盖原料药、创新制剂、医疗器械、健康原料等多个细分赛道,落地多个优质医药项目,致力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升级与高成长企业发展。依托产业资源与专业团队,重点投资成长期至Pre-IPO阶段的优质企业,已上市项目包括博瑞医药、翔楼新材、优迅股份、固德电材,另有微康

益生菌、铁近科技、苏州科阳等代表性项目。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基本情况姓名:张卫东住所或经营场所: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身份证件号码:3205201968********

2、关联关系说明张卫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张卫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苏州龙驹东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人民币1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楼A区-A35工位(集群登记)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龙驹东方普通合伙人200.002.00%
2张卫东有限合伙人5,000.0050.00%
3贝格资本有限合伙人4,800.0048.00%
合计10,000.00100.00%

注:以上信息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苏州龙驹东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10,0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存续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7年,自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计算,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1、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货币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2、出资进度: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全体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将其认缴出资额的10%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合伙企业的剩余实缴出资由普通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支付合伙费用、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的缴款通知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

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缴纳款项的最后到账日之前十(10)个自然日送达各合伙人。

(四)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专注投资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阶段以成长期阶段、扩张期阶段、Pre-IPO阶段为主。

(五)退出机制管理人将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投资项目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2、股权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

4、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买回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其它适当的方式。

(六)管理模式

1、管理机制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代表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聘用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及适用法律规定,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

2、决策机制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

的最终决策。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合计3名,龙驹东方、贝格资本、张卫东各推荐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牵头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前的投资筛选、投资条件谈判、投资目标的尽职调查,并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聘请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3)制订合理的投资方案、投资退出方案,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运作事项;

4)代表合伙企业在符合本协议的范围内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处置,包括投资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及费用的缴付、相关备案审批程序等事宜,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在业务开展中发生的所有活动及交易和管理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活动及交易;

5)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后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投资项目联络并为其提供咨询和协助,及按照商业常规采取其他认为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资产的行动)、代表合伙企业对被投资项目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向被投资项目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等)、选择退出时机、退出方式以及对实现其为妥善管理合伙企业资产而言是必需或有利的其他行为。

(2)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项,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认缴出资额的调整;

2)履行合伙企业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合伙企业应支付的开支和费用,及为合伙企业运作而产生预期的义务或费用提取准备金;

3)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安排,向全体合伙人分配收益或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亏损;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包括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根据协议约定,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或其他指令,收取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投资资产的收入、处置投资资产的收益和其他应收款项,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和开支;

6)聘用审计机构、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代表或安排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法律文件;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3)管理人及其雇员应克尽谨慎、勤勉义务,保证其雇员将其合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用于合伙企业的投资和其他营运活动。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限合伙人权利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2)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3)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4)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获取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6)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收益分配机制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每名合伙人对应的可分配金额,并按照下列次序和方式进行支付和分配:

首先,返还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直至向其分配的总额达到其在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额;其次,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支付门槛收益:直至向其分配的总额达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累计实缴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5%/年(单利)计算的金额为止(核算收益的期间自其出资支付到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到分配之日止,如果其分期缴付出资,各期出资分别计算,如果是分批分配的,则每次分配后该笔分配资金后续不再作为计算5%/年(单利)的基数;

业绩奖励:如有余额,20%作为业绩奖励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其余8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6、合伙企业管理费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计费基数”)的

1.5%/年;退出期内,管理费为应付管理费之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减去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剩余金额(“计费基数”)的1.5%/年,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7、贝格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不影响日常经营需求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投资管理能力,重点挖掘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投资机遇,为公司业务发展和综合实力提升寻找新的增长点。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或子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后续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事项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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