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瀛通通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 监局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实:
经查,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
根据瀛通通讯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 年度确认营业外收入-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92.49 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 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 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 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司于2026 年4 月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 年度和2024 年度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进行了 更正及调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晖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公司、黄晖以及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 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 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 了说明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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