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倍轻松: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2026 年2 月4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6021 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2 月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2026 年6 月17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 号,以下简称“《事先 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马学军先生、俞宏寿先生、胡锋先生、陈天明先生、宋利丰先生、黄荣香先 生、胡雯女士:
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操纵“倍轻松” 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违法 的事实如下:
2023 年9 月21 日至2024 年10 月24 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马学军、俞宏 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协议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 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的上述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 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18,270.02 元,并处以30,354,810.06 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40,473,080.08 元。其 中,由马学军承担11,841,924.0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 元,罚款承担 11,841,924.02 元), 由俞宏寿承担6,325,974.72 元( 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3,794,351.26 元),由胡锋承担6,325,974.72 元(没 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3,794,351.26 元),由陈天明承担 6,906,069.4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352,847.92 元,罚款承担4,553,221.50 元),由宋利丰承担4,023,021.2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987,540.24 元,罚款承 担3,035,481.01 元), 由黄荣香承担4,750,115.95 元( 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1,714,634.94 元,罚款承担3,035,481.01 元),由胡雯承担300,000 元(没收违 法所得承担0 元,罚款承担300,000 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 学军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三、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 天明采取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3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处罚系实际控制人个人问题,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无关。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