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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导读:华丰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14.8924万股,并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6,099.2831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624.273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75.0101万股。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4名,分别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279,209,78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9.63%,限售期为“自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6月29日(因2026年6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2026年6月12日,公司完成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7,262,13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由460,992,831股变更为468,254,96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6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

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4条所述内容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遵循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资委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委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委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委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委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本委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委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委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公司主要股东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太国、尹继(离任)、蒋道才、周明丹、沈文娟(离任)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明(离任)、陈天强(离任)、庞斌、何洪、张勇强、刘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的25%。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涉及本次申请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的股东针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限售股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涉及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79,209,784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59.63%,限售期为“自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29日(因2026年6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5,710,72031.12145,710,7200
2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4,068,1605.1424,068,1600
3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22,274,6404.7622,274,6400
4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422,0004.1519,422,0000
5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668,5603.1314,668,5600
6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295,0802.6312,295,0800
7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45,7602.4211,345,7600
8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65,7602.3811,165,7600
9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62,9761.195,562,9760
10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85,2580.703,285,2580
11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5,8290.542,535,8290
12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4,1320.532,504,1320
13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81,8680.512,381,8680
14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9,0410.421,989,0410
合计279,209,78459.63279,209,784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279,209,78436
合计279,209,78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华丰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鹏黄学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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