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给予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8 号
关于给予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康乐),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 号A2 幢201、 202。
刘永江, (* ST) 康乐董事长。
陶然, (*ST) 康乐首席执行官。
王泽学, (* ST) 康乐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 (* ST) 康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ST 康乐于2026 年1 月30 日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39,672,000元至-277,913,500元;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为 -308,531,680.4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8,531,680.4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44,346,891.70 元。2026 年4 月29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利润总额修正为 -579,451,053.35 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 -579,451,053.35 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修正 为-26,607,358.65 元,修正数据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
*ST 康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 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25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 条、第5.1.1 条、第6.2.3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刘永江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首席执行官陶 然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王泽 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 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 条、第5.1.2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 条、第11.6 条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ST 康乐、刘永江、陶然、王泽学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