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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翔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24 日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良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 章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868,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 人,出席7 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 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股数50,868,3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 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 > 的议案》]

2.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调整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铭泽、陈特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4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