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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导读:盛新锂能: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证券简称:盛新锂能公告编号:2026-05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87,573,269股(含本数)”调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32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53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由“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控股集团”)”调整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由“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调整为“用于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新的募投项目、调整发行对象等事项,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3、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鉴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公司本次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认购。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其中,盛屯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200,000.00万元(含本数),且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盛屯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盛屯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盛屯集团外

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认购。

二、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7.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87,573,269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为准。

本次发行各认购对象拟认购金额及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万元)
1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66,090,269112,750.00
2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392,73194,500.00
3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6,090,269112,750.00
合计187,573,269320,000.0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3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所认购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调整后:

本次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盛屯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五、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3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476,198.00371,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59,000.00159,000.00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635,198.0053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