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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导读:海星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已获授的88 名激励对象中,86 名激励对象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2 名激励对 象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80%;0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有差距”,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0%。本次行权激励 对象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满足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8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269.22 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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