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应当
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各项财务指标均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享有决策权: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
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
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以及现场和电
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