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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修订)

导读:湖南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策;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 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 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议;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 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 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方式的,应当 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 及时在官网公示或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公示或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 期最长为8 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以不再开展公开招标等选聘工作,每年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或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 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 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 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等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 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 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 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 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聘任流程。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 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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