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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版)

导读:ST人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版)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权责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稳 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人福医药集 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 表现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统筹兼顾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适 应,保持与其他职工收入分配的合理关系。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 相匹配,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科学考核,严格兑现,薪酬 发放与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讨论董事个人薪酬 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薪酬 政策、方案及考核相关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履职评价等相关工 作。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津贴

标准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额为准,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 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月度发放董事津 贴,具体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额为准,并不再从 公司领取其它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的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及风险责任确定年度薪酬标准,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薪酬核算方式参考第九条。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 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依据职级、岗位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依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年度考 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 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绩效年薪的支付方式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等。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的激励性收入,依 据公司和个人的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核定。

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行,评价结果作为其津贴发放及连任建议的重要参考。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绩效考核 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目标、个人履职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发放;绩效年薪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应当确定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在延期支付时段 内,应遵循等分原则安排支付,不得前重后轻,每笔支付时 点应间隔12 个月,绩效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递延支付期间若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追索扣回情形

的,未支付部分可予以止付、追回或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发薪酬或津贴。

第十三条本制度中各项薪酬为税前收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 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以适应公司战略目标与市场变化。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领取 除本制度规定外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应当依照公司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兼职报酬的归属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或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薪酬予以减 少、追索、扣回或停止支付。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相关期间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支付的部分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薪 酬予以减少、追索、扣回或停止支付;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参照 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已离职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将薪 酬总额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紧密挂钩,开展预算 执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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