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以下并称“资本集团”)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 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 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的子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是指公司或下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 任的行为,但不包括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 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公司及下属企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原本非关联的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 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有)。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
(四)被担保人同意请示担保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五)被担保人近3 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七)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如有)。
(八)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如有)。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 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 当核查并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 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对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拟对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 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 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公司 股东会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企 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机制:
(一)台账管理。需要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 保措施等,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风险识别;对被担
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借款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时跟踪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如已履行担 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报告管理。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担保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或下属企业提供担 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 序。
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 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 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及下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被担保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或下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 属于董事会。